印度可再生能源就业人数骤减
其中,加密资产的风险主要在于缺少发行主体和锚定机制,全球稳定币的风险则在于其大规模跨境使用的潜力,因此这两类数字货币的治理重点是识别风险并建立监管框架。
同时,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提高对跨境资本流动的逆周期调控能力。一是外部资金大量涌入造成资产泡沫。
以下是发言全文: 1997年7月初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距今已经25年。1998~2004年,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9100亿元,推动中国基础设施建设迈上大台阶,为下一阶段高速增长奠定了基础。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危机应对举措。1998年中央政府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10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主要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改造和建设、国家直属储备粮库、经济适用房等投资。危机发生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向部分国家提供救助时,要求采取紧缩政策,导致经济收缩,产能过剩,资本回报率下跌,进一步推动国际资本外逃。
马来西亚受危机影响时间最长,连续两年负增长,直到2003年后经济增速才回到危机前水平。但在经济繁荣的同时,这些经济体积累的各种矛盾和风险也暴露出来。一方面,应深入分析当地市场的具体情况与自身发展特点,寻找业务新突破点,开发新业务。
法律风险事件一旦发生,通常会伴随着较大的直接成本(如诉讼费用、罚款等)和间接成本(如声誉受损、业务受限制等)。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商业银行触犯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监管威慑力。但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对绿色、可持续等的理解有着较大差异,相关的政策落地在时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不尽一致,这将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在全球化经营中面临着多重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金融科技的兴起为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创新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也使得法律风险更容易暴露。
对国际化中的法律风险,应形成包括识别、评估、监督、控制等全流程的风险管理体系。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海外开展业务的主要模式仍为以短期批发性融资支撑长期限资产业务,存在严重的期限错配问题。
对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穿透式监管,从入股资金的源头进行查处。第一类法律风险源于东道国的法律环境。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的重点区域由发达经济体向一带一路沿线新兴国家转变。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涉及的境外诉讼案件增加,不仅与海外分支机构直接开展的业务相关,还有因商业银行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开户行而卷入诉讼。
尤其是,很多商业银行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诸多政策支持,又有着政府的隐性担保,监管部门对它们触犯法律行为的处罚倾向于避重就轻,由此引致它们在出海时缺乏足够的法律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另一方面,与金融科技相关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成为许多海外监管当局的关注重点,但在我国境内尚未就此形成统一规范的金融监管机制。一方面,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尚需完善。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规模与数量持续扩展,但全球化布局的质量依然较低,海外市场拓展与业务深度不足。
法律环境的不成熟使中资商业银行在拓展业务时,面临无规范可循、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法律风险。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凭借着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或者通过制定本国的法律直接干涉他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活动,或者通过所谓制裁限制非本国商业银行的正常业务活动。
这些不当监管都可能给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展开带来法律风险。对商业银行触犯法律的业务行为惩处力度不足,是引致一些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意识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此背景下,已签订的金融协定执行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签字国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力量。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一方面,国内银行业竞争加剧使得利润增长缓慢,资本补充能力受到影响,境外机构规模的快速扩张、资本的较高占用与内生不足的资本补充能力之间存在矛盾,制约了商业银行在境外的发展。巴塞尔协议指出,对跨国银行应该予以充分监管,这就要求东道国与母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对跨国银行进行双向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回避这一风险是不可能的,只能直面风险,选择适当的举措予以分散化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金融环境不够成熟,特别是法律制度环境也尚未完善。另一方面,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用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霸权地位,行使域外管辖或长臂管辖,使得我国商业银行陷入两难境地。
进入专题: 商业银行国际化 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应努力在海外分支机构所在地招聘通晓金融、法律、财务等复合运作的人才,形成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能够独立作战的专业化团队。
发达经济体法律体系相对较为成熟,对触犯法律的行为处置较为严厉,其商业银行普遍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由此,一方面应通过各种路径和方式,加快培养既精通金融业务又熟悉所在地法律、税务及监管制度的复合型国际化人才队伍。
从长期来看,商业银行海外业务拓展中的强监管是一个必然趋势且有着持续强化的可能,为了满足海外东道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不断优化业务模式,提升在东道国市场的份额,提升自身的盈利能力,保证具有足够的流动性来源与资本获取渠道。这种行为不当,既包括商业银行整体管理层面的法律意识淡薄所引致触犯相关业务法律底线,也包括由内控不足引致的个别内部人员恶意的违法违规行为。
截至202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数量达到了1233家,覆盖65个国家与地区。二是通过与海外风险管理、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合作,提升合规能力与合规意识,探讨应对法律风险之策,构建防范化解国际性法律风险的预警系统和应急机制。不同国家不同法律管辖范围上的差异,不仅会使我国商业银行陷入两难境地,也会造成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法律风险涉及的主体范围增加(既包括在东道国的海外分支机构,也包括涉及跨境业务的其他分支机构甚至母国总行),导致法律风险更加复杂且难以预测。我国商业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缺少具有国际化经营经验、通晓国际金融市场业务的行员,更缺少熟知所在地法律知识和把握法律风险的行员。
随着巴塞尔协议的不断完善,各国也纷纷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无论是对资本的要求还是对流动性的要求都更为严格。除了东道国的法律制度、监管要求复杂化提升了合规合法难度外,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国际化中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对相关国际法律及其趋势变动的认知不充分甚至误解所引致的业务行为不当
3.科技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有待完善。1.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发展。
在金融创新活动中,金融业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例如,科技企业可以通过员工持股实现股权激励,持股方式、定价机制应根据企业自身特点作出灵活的制度安排,有效激发科技企业创新活力和企业家精神。
通过创新和完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投资机构聚焦企业科技创新开展业务,持续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的投入支持力度。十四五规划纲要强调,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主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并提出要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要求以金融创新更好服务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抵质押的相关登记程序较为繁琐,办理登记的机构较为分散,加之知识产权登记的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导致科技企业抵质押登记办理周期长,从而降低了融资效率。一、金融创新在服务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科技创新是一项长期的活动,其本身具有成本高、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需要大量且持续的资金为其服务。
另一方面,通过金融优惠政策为科技企业使用金融服务带来实实在在的优惠,推动科技企业主动拥抱金融,增强科技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的意愿和积极性,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促进金融机构主动服务科技企业,通过金融手段解决科技企业面临的各类瓶颈问题。科技创新离不开金融的创新发展和助推支持,活跃的金融市场、畅通的融资渠道和良好的金融环境,是保障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
最后,人才风险导致科技企业失去核心竞争力,使金融机构难以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中小企业融资难,难就难在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
金融产品设计的重要原则就是,致力于激活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科技企业的潜在担保资源,增强科技企业流动性,降低经营风险。由于从业人员的职业黄金期较短,人才价高者得的逐利现象较为严重,致使科技企业人才资源流动性较大,人才流失问题使科技类企业失去竞争力,而该问题是金融机构开展服务项目过程中难以控制的风险因素,也就进一步加大了金融投资科技企业风险的不确定性。